(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国民当局令第19号揭晓 遵照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国民当局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 遵照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国民当局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 遵照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国民当局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 遵照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国民当局令第311号第四次修订 自1991年6月28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巩固河流管束,保证防洪安闲,阐明河湖的归纳效益,遵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河流管束条例》(以下简称《河流管束条例》,联结我省实质情景,订定本设施。
第二条本设施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搜罗湖泊、人为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分是全省河流的主管罗网。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分是该行政区域的河流主管罗网。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要道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国民当局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分,协同国度授权的江河道域管束机构执行管束。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幼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流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正在省河流主管罗网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束机构的构造和谐下,由上述河流所正在设区的市的河流主管罗网执行管束。
(三)大型河流的紧张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幼型河流,由设区的市河流主管罗网执行管束,或者正在设区的市河流主管罗网的构造和谐下,由县(市、区)河流主管罗网执行管束。
(四)其他河流由县(市、区)的河流主管罗网执行管束,或者正在县(市、区)河流主管罗网的构造和谐下,由乡(镇)国民当局执行管束。
第五条各单元应该巩固水污染防治办事,维持和革新河流水质。各级国民当局应该遵照水污染防治法的原则,巩固对河流水污染防治的监视和管束。
第六条经省国民当局核准,大型河流和中心中型河流能够设立公安派出所,须要时还可构造民兵警觉防守。
第九条河流的整顿与开发,应该屈服流域归纳筹划,契合国度原则的防洪尺度、通航尺度和其他相闭技能恳求,保护堤防安闲,保留河势平静和行洪、航道流通。
第十条构筑斥地水利、防治水害、整顿河流的百般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船埠、道途、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他危及堤坊安闲的造造物与办法,开发单元必需依照河流管束权限,将工程开发计划报送河流主管罗网审查允许。未经河流主管罗网审查允许的,开发单元不得开工开发。
河流上已修的影响防洪安闲的前款所列工程办法,应该有打算地改修;重要影响防洪安闲的,应该限日拆除。正在未改修、拆除之前,工程办法的管束单元汛前应接纳应急举措,担保安闲度汛。
第十一条堤顶、戗台不得兼做公途行使。确需诈欺堤顶、戗台兼做公途的,应该经科学论证,落实相应安闲防护举措。堤身和堤顶公途的管束和保护设施,由河流主管罗网商交通运输部分订定。
第十二条城镇、村庄开发和发扬不得占用河流滩地。城镇、村庄筹划的临河范围由河流主管罗网会同城镇筹划等相闭部分遵照下列尺度规定:
城镇筹划主管部分正在编造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的开发筹划时,应该按第四条原则的管束权限事先搜集河流主管罗网的私见。
第十三条以河流为界的设区的市正在河流两岸表侧各5公里之内,以河流为界的县(市、区)正在河流两岸表侧各3公里之内,以及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河流,未经相闭各方竣工订交或者上一级河流主管罗网核准,禁止片面构筑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流整顿工程。
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流,其管束限造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搜罗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表侧5至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流其管束限造遵照史乘最高洪水位或者打算洪水位规定。
第十五条遵照堤防的紧张水平、堤基土质要求等,河流主管罗网报经同级或上一级国民当局核准,能够正在河流管束限造的相连区域规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闲维持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流管束限造内的土地归国度一切,由河流主管罗网联合管束行使。河滩内的可耕地也能够由村整体经济构造行使。
第十七条含沙量每立方米赶上2千克的引黄用水不得进入河流;引黄入河酿成河流淤积的,由义务者担任清淤或继承清淤用度。
第十八条本设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表的其他河流维持事项以及河流清障,依照《河流管束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相闭原则践诺。
第十九条河流堤防的防汛岁修费,依照分级管束的准绳,分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财务仔肩,列入同级国民当局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正在汛期,县级以上国民当局能够构造河流两岸的城镇和乡村的单元和部分负担出工,对河流堤防工程举办维修和加固。
第二十一条正在河流管束限造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需依照河流管束权限,依法向河流主管罗网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并依照许可证原则的限造和功课式样举办。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元和部分,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办法酿成损坏的,由义务者担任修复或者继承维修用度。
第二十三条河流主管罗网收取的各项用度,用于河流堤防工程的开发、管束、维修和办法的更新改造。盈余资金能够近年结转行使,任何部分不得截取或调用。
第二十四条未获得采砂许可证,正在河流管束限造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流主管罗网责令其停顿违法动作,接纳挽救举措,能够并处正告、充公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未按采砂许可证原则的限造的和功课式样正在河流管束限造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流主管罗网责令其改正违法动作,接纳挽救举措,能够并处正告、充公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的罚款。
(一)有《河流管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动作的,对部分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元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有《河流管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所列动作的,对部分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元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三)未经核准或者不依照河流主管罗网的原则正在河流管束限造内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渔塘的,对部分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元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一)有《河流管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动作的,对部分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元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设施原则,酿成国度、整体、部分经济耗损的,受害方能够要求县级以上河流主管罗网收拾,受害方也能够直接向国民法院告状。
第二十八条河流主管罗网的办事职员以及河流监理职员玩忽仔肩、滥用权柄、徇私作弊的,由所正在单元或者上司主管罗网予以行政处分;对大多产业、国度和国民甜头酿成庞大耗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国民当局令第19号揭晓 遵照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国民当局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 遵照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国民当局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 遵照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国民当局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 遵照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国民当局令第311号第四次修订 自1991年6月28日起实施)